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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12-21 12:39:23

       近日,省政府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25〕50 号),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对进一步强化省级储备粮管理,提升运作效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22年3月9日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22〕15号),曾在推动省级储备粮规范管理、提升储备粮管理成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陆续出台以及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致使《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及当前体制改革精神存在不相统一之处,亟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订);
 
  (三)《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
 
  (四)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七章39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调整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将计划下达、成本核定等职能严格限定在行政部门,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履行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职责,不再履行计划下达等政府职能。同时,强化了省粮食和储备局的监管主体责任。
 
  (二)调整储备企业的分类和职责
 
  对储备企业的类型和职责进行调整,将省级储备企业划分为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两种类型,赋予不同的执行主体责任,对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的法律关系、职责分工进行准确定位。
 
  (三)调整储备企业选取对象、条件和方法
 
  改变代储企业的选取主体,将原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取,改变为由承储企业选取,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四)调整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周期
 
  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周期和年轮换数量进行调整,将原年轮换比例按品种控制调整为按储备总量控制,不同储备品种的轮换周期分别延长1至2年。
 
  (五)调整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
 
  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进行调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至2月份轮出的稻谷、小麦以及3至4月份轮出的玉米架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六)调整省级储备粮的生产(加工)时限和质量要求
 
  将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限由“60天”调整为“90天”;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库不再实行每批次质量检验制度,依据食品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改为采取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抽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调整储备粮初始入库采购和清算销售的交易方式
 
  对储备粮新增采购入库、清算销售以及正常轮换环节的交易方式作出新的规定,增补“省级储备粮新增采购和清算销售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的规定;对于正常轮换环节的交易,明确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由承储企业将相关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八)调整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修订机制
 
  将以年度作为定期调整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度,调整为根据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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