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市场
监管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1月19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 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准入,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方式,使用统一的品牌,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食品经营企业,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信息化系统、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培训、统一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部,是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中央厨房、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相应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直营门店,是指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属性的,接受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授权经营和统一管理的食品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许可便利化,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其直营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简化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压缩审批时限等举措。
第三条 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的评审、办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区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工作,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连锁企业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许可便利化的评审工作。
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辖区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的评审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按照便利化措施实施许可。
第五条 连锁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区范围内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企业已有30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已有7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
(二)直营门店具有相同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与企业总部使用统一的品牌。
第六条 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或者直营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
(一)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近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
(六)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连锁企业申请评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
(二)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
(四)门店的标准化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公章。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连锁企业的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组织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九条 评审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协调评审进度、汇总评审意见、上报评审材料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通过后,应当抽取3-5家已获证的实体直营门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出具的意见,作出评审结论。许可便利化适用资格在全区范围内通用。
未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门店可以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经评审获得连锁企业便利化适用资格的经营企业在全区新开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布局流程图等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为直营门店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经营条件不一致的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30个工作日内,对直营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撤销许可。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享受许可便利化的连锁企业其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或者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认,该连锁企业不再适用许可便利化,三年内不得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
(一)连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
(二)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或者直营门店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连锁企业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标准化的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连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pdf:1.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书
2.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
3.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目录)
4.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
|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