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政策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外卖员群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12:20:55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外卖员群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网络餐饮外卖员(以下简称“外卖员”)群体服务管理,保障外卖配送服务质量与安全,维护消费者、外卖员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乌鲁木齐市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劳动保障权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公约》等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活动人员的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说明
 
  1.外卖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指在网络订餐和送餐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络餐饮商家”):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各类线上餐饮商家。
 
  3.外卖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商”):指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送餐服务,或自行与餐饮提供者订立协议提供送餐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组织和管理外卖员配送工作的经营者,包括与平台合作的外包服务商、众包外卖员管理合作商。
 
  4.外卖员:指受雇于合作商或自行注册通过平台接单,以送餐为主要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专职、兼职外卖配送人员。
 
  5.配送车辆:指为完成外卖配送服务而使用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包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外卖配送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协同共治”原则,鼓励平台企业、合作商、网络餐饮商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外卖员群体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合作商、外卖员群体协同共治,促进外卖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平台企业、合作商抓好外卖员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外卖配送行业党委,指导平台企业、合作商采取灵活方式建立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会,会同行业党委做好负责人、管理者、外卖员等群体推优入党工作,引导从业党员亮明身份、发挥作用。
 
  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负责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监管,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指导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外卖员与企业纠纷的调解,受理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市公安局:负责外卖配送活动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配送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委社工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服务领域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协调平台企业、合作商及外卖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外卖员组建工会,指导、支持外卖行业工会联合会做好工会组建,参与劳动报酬、绩效考核、派单机制等涉及外卖员切身利益事项的协商,提供维权咨询,维护外卖员合法权益。对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及职工困难的外卖员群体给予帮扶救助。
 
  第二章 平台企业与合作商责任义务
 
  第六条 平台企业责任义务
 
  1.审核义务。平台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网络餐饮商家、合作商的资质等方面的审核责任义务。
 
  2.平台企业要进一步优化算法规则。推进算法公开常态化,增加算法透明制度,建立更加开放多元的算法沟通机制,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完善订单分派机制等相关机制。
 
  3.做好外卖员管理、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对外卖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落实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科学的报酬设置规则,保障外卖员合理劳动收入,持续优化管理办法,完善骑手防疲劳机制、绩效考核机制、骑手沟通机制等,探索更加公平的激励机制,提升外卖员的工作体验。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配备必须的配送用品用具,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6.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相关机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7.督促合作商不断优化外卖员从业环境。依据平台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改善外卖员工作生活条件。
 
  8.引导外卖员加入工会组织。制定与外卖员协商沟通机制,制定完善救助预案,畅通外卖员诉求渠道,建立风险与矛盾处置机制,给予外卖员更多关心关爱,有效处置外卖员纠纷,防控风险,消除隐患。
 
  9.做好党建工作。平台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规范设立“党员先锋岗”,在显著位置公示党员外卖员名单,平台企业和合作商应配合党组织引导党员外卖员报到。党组织应建立党员台账,动态跟踪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参与活动等情况,确保“流动不流失”。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合作商责任义务
 
  1.招聘录用。合作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外卖员的招聘录用工作,不得招录不符合外卖员资质要求的人员。
 
  2.做好外卖员管理、培训、教育工作。合作商应对新入职外卖员开展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配送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应急处置技能等,建立外卖员培训档案,培训时长不得少于10课时,培训结束后严格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合作商要定期组织在职外卖员进行在岗培训,重点更新交通安全知识、平台规则变化、食品安全最新要求、职业健康知识等内容。加强外卖员日常管理,落实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科学的报酬设置规则,保障外卖员合理劳动收入。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配送用品用具,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5.做好外卖员和配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履行《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公约》所规定的相关责任,落实外卖员“停单”“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保障外卖配送行业安全有序。
 
  6.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相关机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7.不断优化外卖员从业环境。依据合作商实际情况,不断改善外卖员工作生活条件。
 
  8.引导外卖员加入工会组织。制定与外卖员协商沟通机制,制定完善救助预案,畅通外卖员诉求渠道,建立风险与矛盾处置机制,给予外卖员更多关心关爱,有效处置外卖员纠纷,防控风险,消除隐患。
 
  9.做好党建工作。结合自身实际,规范设立“党员先锋岗”,在显著位置公示党员外卖员名单,建立党员台账,确保“流动不流失”。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外卖员权利义务
 
  第八条 资质要求
 
  1.外卖员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从事配送工作及驾驶配送车辆安全通行的身体状况。
 
  2.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健康证明,并通过平台企业背景审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接受平台或合作商管理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接受平台企业或合作商的岗前培训及在岗培训,达到相应课时,参加考核并合格。
 
  4.着装整齐、规范、干净、整洁,佩戴统一标识的胸牌,佩戴合格的头盔等防护用品,使用质量合格、符合配送要求的用具用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5.使用合规车辆并安全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使用非法改装等不符合配送要求的车辆开展配送服务,确保安全管理,不得违反治安、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6.确保配送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配送容器并定期清洗消毒。取餐时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好、封口是否牢固、完整。配送过程中应避免食品颠簸、倒置,对于热食、冷饮、生鲜等不同类型食品应分类存放,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保、加入工会组织等,主动参与协调机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8.外卖员党员应主动亮明身份,鼓励外卖党员在配送服务中佩戴党员徽章,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配送服务规范
 
  第九条 配送时效
 
  1.时限科学设定。平台企业和合作商应合理设定配送时限,根据不同距离、路况、天气等因素,科学制定标准配送时长,并向消费者和外卖员明确告知。配送时限应预留合理缓冲时间,避免因突发情况导致超时。
 
  2.延迟处理机制。因特殊情况导致配送延迟的,外卖员应及时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平台企业应在订单页面显示延迟原因,并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不得因非外卖员原因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 配送车辆管理要求
 
  1.网约配送车辆须经公安机关登记上牌后方可行驶,取得“网约配送专用车辆”标识后方可作为配送车辆使用。
 
  2.驾驶配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使用合规电池,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及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室内场所存放配送车辆或为配送车辆充电。
 
  第十一条 关爱服务
 
  1.爱心驿站建设。平台企业和合作商应在商业楼宇、居民小区、交通枢纽、工业园区等外卖配送集中区域设置“骑手爱心驿站”等场所,配备必要的休息、充电、卫生间等基础服务设施,免费向外卖员开放,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健康关怀措施。平台企业、合作商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为外卖员提供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相关疾病。通过线上心理咨询平台或线下讲座,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外卖员缓解工作压力。
 
  3.生活保障支持。平台企业、合作商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外卖员及其子女入学政策咨询、材料审核协助等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外卖员及其子女享受同等教育权利。鼓励社区为外卖员提供租房信息对接、优惠租房等便利,帮助解决住宿难题。
 
  4.困难群体帮扶。平台企业、合作商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困难外卖员帮扶机制,对生活困难的外卖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帮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1.加强对平台企业和合作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平台企业及合作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网络餐饮商家、合作商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平台企业、合作商、网络餐饮商家依法进行查处。
 
  2.督促平台企业或合作商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做好外卖员管理、人员信息统计汇总等工作。
 
  3.督促平台企业或合作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配送车辆(配送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要求),并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加装的配送车辆,应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4.督促平台企业、合作商定期组织外卖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查阅培训档案,检查培训效果。
 
  5.督促平台企业、合作商对符合准入要求的外卖员、车辆采取“一人一车一码”的管理模式,督促使合作商对配送车辆加贴“网约配送专用车辆”标识,为每辆配送车辆和对应的外卖员建立关联档案,相关档案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同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数据收集、使用、共享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6.对外卖员采取停单、列入黑名单等限制其从业的措施前,应当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外卖员对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指定的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监管
 
  1.违法行为查处。公安机关加大对外卖配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城区主干道路段、重点路口,对配送车辆不上牌或使用套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以及配送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期间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查。
 
  2.外卖员惩戒机制。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构建交通违法溯源停单机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外卖员信息档案,每十日比对外卖员交通违法信息,梳理汇总二次以上高频违法外卖员和闯红灯、逆行、横穿、违规载人等重点违法外卖员清单抄送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平台企业、合作商统一按照停单计划,对高频违法外卖员实施停单惩戒或“黑名单”措施,并组织对外卖员群体的交通安全再培训。
 
  第十四条 外卖员劳动权益保障
 
  人社部门加大平台企业行政执法力度,要求企业不得克扣、拖欠外卖员劳动报酬。外卖员与企业发生纠纷,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外卖员可向人社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外卖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协同监管与社会共治
 
  1.部门协同机制。建立由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召开协同会议,研究解决外卖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社会参与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订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行业培训、信用评价、纠纷调解等工作,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规处罚
 
  1.平台企业、合作商违法责任。对平台企业、合作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平台企业、合作商违反培训管理要求,未建立培训档案或未达到规定培训课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平台企业、合作商未为外卖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平台企业、合作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配送车辆或未履行车辆安全检查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平台企业、合作商违反劳动权益保障相关规定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及安全责任免除或减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置。
 
  (5)平台企业、合作商、外卖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6)平台企业、合作商违反食品安全、电子商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7)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2.外卖员违法责任:外卖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外卖配送的企业和人员,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