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体验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81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07:44:16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等24大类食品981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8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航海副食调味品经销部销售的秋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赤峰市鑫隆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家乐家超市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心甜超市金都新城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联华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芹,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家乐家生活超市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赤峰市鑫隆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客都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高飞亿丰超市二部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晶华外贸冷库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一)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俊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伊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内蒙古智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核桃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美特好生鲜超市销售的、通辽市现春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仁月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文苑小小河边鱼餐饮店使用的碟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彩叶日式烤肉店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和浩特赛罕区阿斯如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竹园小区永记和味豆浆大王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   1.合格产品信息.xlsx
 
     2.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3.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doc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