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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不新鲜吃坏肚子 消费者获4倍赔偿

来源:包头日报 2015-12-11 16:55:25

  本报讯 11月28日晚,消费者郜先生和姐姐在昆都仑区一家餐馆就餐,两人花费130元点了一道特色菜“野生大马哈鱼”。然而,食后郜先生身体出现不适,并怀疑鱼有问题。

  当晚,郜先生的姐姐尝了一口觉得不太新鲜,便没有多吃。当时郜先生认为,价格这么贵的鱼不吃有点浪费,于是他一个人把一条鱼都吃光了。回家后,郜先生就开始腹泻,连续腹泻了三天,无法正常上班,而且他怀疑餐馆用的不是真正的大马哈鱼,而是工业用的油鱼。

  11月30日,郜先生拨打12315投诉,要求餐馆给予经济补偿。经昆区市场监管局昆工路市场所调查,无法认定郜先生食用的是工业用油鱼,但经营者承认当天提供的菜品不是很新鲜,对因此给郜先生造成的伤害感到十分抱歉。随后,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于经营者提供的菜品有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郜先生的损失。

  经调解,该经营者愿意为郜先生赔偿600元,郜先生表示由于身体渐渐恢复没有其他不适感,愿意接受经营者的道歉和赔偿。12月1日,郜先生拿到了600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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