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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6-02-06 09:06:55
       2025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贯彻宣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整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整治、电商领域刷单炒信整治等工作,全年共查办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690余起,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痛点问题。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本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上海澳佩初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一家预包装食品网络销售单位。2025年3月,当事人经澳大利亚AUPASTURE PTY LIMITED公司授权在网络平台内开设网店“澳佩初蓝胖子企业店”,销售该公司委托国内某公司生产的“Musajames™ Full Cream”全脂营养粉。该营养粉产品商标为“Musajames”,产品包装装潢使用了绿、浅蓝、深蓝和白色四种色彩,背景图案使用了绿色的草原、一杯被冲泡的牛奶流及溢出的奶滴、散射的阳光;包装的上端标有产品“Musajames”的商标,下端以一条深蓝色的色带打底,色带中间注明“1kg Net”的净含量;商标下方标注英文“Full Cream”“INSTANT NUTRITION POWDER”,背景图案中,有两段文字,分别为“GOOD SOURCE CALCIUM NO PRESERVATIVES RICH VITAMINS”和“Instant nutrition powder 7”。经比对,该营养粉罐体外观设计与美可卓控股公司“Maxigenes”美可卓营养粉罐体标签独创设计(美可卓Maxigenes0314全脂奶粉包装图系列)高度相似,“美可卓 Maxigenes”品牌营养粉在中国国内各大平台均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的营养粉产品包装容易引人误认为该产品为“美可卓Maxigenes”品牌营养粉。至案发,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实现销售。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2025年7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营养粉,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五、上海美满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生机汉方”品牌总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和保健品的批发销售,在本市有直营及加盟门店共30余家。2024年起,当事人为增加其门店“意生缘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生机汉方牌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生机汉方牌灵芝黄精西洋参口服液”三款灵芝系列保健品的销量,自行设计制作灵芝系列保健品宣传资料PPT,提供给门店进行宣传推广,并指导门店以社区微信群营销、会议营销等形式组织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相关宣传资料中罔顾其产品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仅限于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事实,虚假宣称其具有“预防肿瘤”“直接毒杀肿瘤细胞”“激活化疗药物难以杀死的G0期肿瘤细胞”“防治糖尿病”“降低血压”“防治肝病”“防治呼吸道疾病”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发后,当事人向各门店下发了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通知,目前已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六、上海徊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现场授课宣讲的方式会销牦牛奶,期间向老年消费者多次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内容,如牦牛奶中共轭亚油酸成分含量超40%、免疫球蛋白成分含量超40%、100ml牦牛奶中富含免疫球蛋白25mg等,并频繁突出共轭亚油酸具有抗肿瘤、抗氧化、抗突变、抗菌、降低人体胆固醇、抗动脉粥样硬化、防止糖尿病的功效宣传。同时多次介绍免疫球蛋白在癌症、放疗和化疗人群中的应用,强调免疫球蛋白在拒止传染性疾病、提升人体免疫力方面的特殊功效,以此宣称当事人销售的牦牛奶优于其它奶制品,并强调长年饮用牦牛奶,可以达到“不感冒,什么传染病都传染不了”的效果。同时,引导老年消费者以半年为一个疗程,以一次性16箱的标准起购牦牛奶,远超常规消费者的购买量。截至案发,当事人牦牛奶的销售额共50余万元。
 
  经商品委托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当事人销售的牦牛奶系一款灭菌乳普通食品,该商品从未在标签中进行共轭亚油酸、免疫球蛋白成分及含量的标注,也未授权当事人就牦牛奶开展前述宣传,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无相关事实依据。
 
  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牦牛奶过程中虚假宣传产品成分、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超常规消费量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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