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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6-11-05 12:34:28
       今年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查处某副食店实际经营地址与网络平台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案
 
  2026年7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对辖区某副食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店实际经营场所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0月,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食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6月,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辖区某美食城采购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相关购买凭证,也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案
 
  2026年8月,驻马店市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中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焦作市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餐饮店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案
 
  2026年6月,焦作市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入网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店内环境卫生。2026年7月3日,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环境卫生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许昌市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6年6月,许昌市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食品原料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采购食品原料时履行进货查验。2026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发现的某品牌酱油仍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洛阳市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8月,洛阳市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整治网络餐饮专项行动中开展常规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相关人员停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8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10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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