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外卖经营者经营行为,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淮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5月14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青岛淮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涉嫌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经查,该平台为127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未对其中1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峰干鲜水果批发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5年7月16日,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沂源县宋某峰干鲜水果批发店未经许可制售水果捞,并从网络订餐平台销售。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订餐平台使用他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将涉平台违法线索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梅芳烘焙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5年5月19日,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梅芳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自制饮品许可,但在网络订餐平台上销售自制饮品,存在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将涉平台违法线索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喵家烤肉店未在网络订餐平台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案
2025年6月27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喵家烤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实体经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及时在网络订餐平台更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将涉平台违法线索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其克青花椒炸鸡(韩乐坊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8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太其克青花椒炸鸡(韩乐坊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为其他餐饮单位持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 食品新闻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食品新闻网,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注明“来源:食品新闻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食品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图片、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本网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141184391 邮箱:377585907@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