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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12月第1期)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 2024-01-02 09:56:33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4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市玫瑰村餐馆(大理人家)
 
  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闲散光音咖啡馆(吃素的)
 
  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彼得堡西餐厅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秦华府酒楼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赵胖餐饮有限公司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金通宝小吃店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毛小青美食城(毛小青美食城)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诚翠强商贸中心超市(前门杨记涮肉)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圆笼情餐饮有限公司(圆笼情)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晶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鱼掌门)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龙源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徐福烤鸭)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北京老磁器口豆汁店东城沙子口分店(老磁器口豆汁店)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茗扬壹海(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兰满满)
 
  存在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北京四叶草时光咖啡有限公司(四叶草时光咖啡)
 
  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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