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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调味包过期怎么办?法院:附赠产品过期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该赔!

来源:宁波慈溪法院微信号 2021-08-26 09:34:06

  买来的海鲜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是过期的,联想到大礼包里另有变质的海鲜,买家怀疑整个大礼包都是过期产品,要求卖家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日前,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1月,林女士(化名)在某水产公司直营店购买了2张海鲜大礼包券,折后价格共4900元。过年期间,林女士家使用了其中1张礼包券,领取了相关产品并食用。同年4月,林女士到店领取另一份海鲜大礼包。

  回到家后,林女士在整理时发现里面的精品红膏炝蟹发黑变质,当即检查了其余产品的外包装,所幸这些剩余产品均在保质期内。第二天,林女士拿着变质炝蟹到店换取了价值相当的其他海产品。

  几天后,林女士准备烹饪大礼包中的海参时,发现海参的真空包装袋最里层附有2包“参鲍调味汁”,生产商为大连某调味食品公司,调味包封口处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再仔细一看,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12个月,据此时早已过期了三个多月。

  联想到之前的变质炝蟹,林女士怀疑整个海鲜大礼包的产品都是过期产品,是水产公司将过期海鲜重新包装,打上新的保质期再次出售的,当日便致电水产公司客服,要求处理。其后,双方为此多次进行协商却始终无果。

  今年6月,林女士向慈溪法院浒山法庭提起诉讼,以该份海鲜大礼包中所有产品均为过期产品为由,要求卖家全额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6950元。

  受理案件后,法庭根据案情,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在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商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起诉和送达方式与普通程序相比有所简化,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参鲍调味汁”是被告水产公司出售的海鲜大礼包中海参的附赠产品,在原告林女士领取时已明显过期三个多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因赠品没有实际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院根据海鲜大礼包及日常调味料的价格,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元。

  另外,法院认为,涉案“参鲍调味汁”和其他海鲜产品是分开独立包装的,且原告林女士在领取了海鲜大礼包后已对所有产品的保质期进行了确认,对精品红膏炝蟹的质量问题也进行了及时处理,故而,对林女士仅凭“参鲍调味汁”过期就认定海鲜大礼包中所有海鲜产品均过期,进而要求全额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水产公司赔偿原告林女士1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日前水产公司已按判决支付了1000元赔偿。

  近年来,市场上海鲜大礼包销量火爆,这些动辄几百元乃至上千元的海鲜大礼包,品种、规格、质量各异,不少还存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虚报价格等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广大市民在选购时,应尽量选择购买正规厂家商家销售的礼包,在购买时对礼包内各产品规格、数量、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发现产品质量不过关,要及时固定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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