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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市场监管:加强生活必需品监管工作 保障市民“菜篮子”物丰价稳

来源:河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2-02-20 14:53:00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强化价格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共查办10起公示价目表上未公示全部在售商品的价格的案件,罚款共计5000元。

  案例1

  天津市河西区二子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天津市河西区樊彬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天津市河西区老张蔬菜经营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天津市河西区刘其明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天津市河西区素荣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天津市河西区王传建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天津市河西区王莉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天津市河西区小新蔬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使用市场提供的价目表对店内在售商品公示价格,因价目表内容有限,当事人未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天津市河西区景一帆水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宾西路鹤园里从事蔬菜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天津市河西区华瑞达蔬果店

  未完整公示价格案

  基本案情:该蔬菜店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友谊菜市场旁平房从事蔬菜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全部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蔬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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