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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

来源:衡水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3-12-22 08:42:55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衡水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和监督抽检等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并组织核查,严肃查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1

  衡水市桃城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分公司

  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件案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为衡水市桃城区外卖平台代理商。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代理运营的外卖APP中某饭店标注地址与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载明的地址不一致。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61.23元;2.罚款人民币7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9661.23元。
 
  02

  衡水市阜城县某公司

  未公示入网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某公司为衡水市阜城县外卖平台代理商。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外卖平台进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入网餐饮单位在外卖平台只上传了营业执照,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平台进行检查,发现该平台上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衡水市景县某小吃部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衡水市景县某小吃部是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松花蛋肠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除用于食品安全抽检外,剩余松花蛋肠制成菜品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04

  衡水市高新区某饮品店

  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案
 
  衡水市高新区某饮品店是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裱花蛋糕。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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